📢 公告 - 轉知事項
| 公告主旨 | 轉知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」1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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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日期 | |
| 公告教師 | 資料組長 |
| 公告類別 | 轉知事項 |
| 公告等級 | |
| 點閱次數 | 375 |
| 公告內容 |
主旨:轉知「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 畫」1份,請貴校鼓勵符合資格者踴躍報名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內政部移民署(以下稱移民署)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 字第11401565942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案略述如下: (一)申請對象:新住民及其子女(詳如計畫第四點)。 (二)辦理期程: 1、報名期間:自115年2月23日(星期一)起至115年3月 23日(星期一)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,並下載系統載 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,連同應檢附文件,於114 年3月30日(星期一)前寄至移民署,以郵戳為憑,逾 期恕不受理。 2、獲獎名單公告:預計115年5月底。 (三)核發獎項及金額: 1、核發獎項: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、總統教 育獎勵金、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(助)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。 2、核發金額:視申請獎項核予2,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 (助)學金。 (四)獎項類別及基準 (詳如計畫第五點): 1、優秀獎學金: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 或 90 分以上;國小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(未滿 30 人亦得推薦 1 人),國中組及高中(職)組,每 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(未滿 60 人亦得推薦 1 人)。 2、清寒助學金:國小組,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(未 滿 30 人亦得推薦 1 人)、國中組及高中(職)組, 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(未滿 60 人亦得推薦 1 人)。另,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者,不得重複申請旨案清寒助學金。 三、請貴校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,並 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系統線上報 名與寄送申請資料(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)至移民署 (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,移民事務組沈先生)彙 辦,有關系統申請開放期間或如有其他異動,將另行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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